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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一个战略重点研究领域,2003年,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成立。但是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则可以追溯到几年以前。2004年,他们分别为建设部和北京市做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和《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监管办法立法研究》的研究报告。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公用事业研究中心主任盛洪认为,市场化改革正在向 “边疆” 挺进,市场制度已经从竞争性领域走向垄断领域。而公用事业就是真正的“边疆”。目前,《投资北京》专访了盛洪,针对公用事业的管制、定价、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民营企业的机会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成熟的公用事业还是要特许经营
《投资北京》:目前,国内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潮流已经比较大,北京市也正在积极推进。现阶段,推进特许经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国际上,很多公用事业不一定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有的甚至是完全私有化,有的则是有选择性的开展,你认为,目前的中国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 盛洪:这需要看情况,比较成熟的公用事业还是要搞特许经营。而成熟的公用事业还需要有成熟的企业,所谓成熟的企业意味着它必须有成熟的技术和管理。成熟的企业可能有很多,因此就需要引入竞标机制,也就是说通过竞标获得特许经营权。竞标就是通过一种程序来选择一个最好的企业。一个比较成熟的公用事业,加上成熟的企业和成熟的市场,那么最好的选择就是特许经营。通过多家企业进行竞争,就会有一些比较清楚和稳定的标准。像自来水、燃气、取暖、宽带等等都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 但是目前,可能有些特殊性的行业,比如新兴行业,就不适合做特许经营,因为它没有成熟的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没有一大批成熟的企业,没有成熟的市场。它的一套标准都还在探索,这个时候特许经营就不是太合适。这个时候可以做一种法定企业的安排,也就是说由立法机关创立这样一个企业,这样一种方式会相对好一点儿。条件逐渐成熟以后,过渡到竞标。我觉得竞标还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在应用市场的竞争机制,立法创设是无法获得这样的优势的。因为立法创设意味着只有一家企业干,它没有竞争压力,可能效率就比较低。所以,如果条件成熟,尽量还是要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投资北京》:你认为,目前北京进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条件成熟了吗? 盛洪:北京市条件是比较成熟的,因为北京是一个巨大的都市,它有巨大市场;第二它很多公用事业行业发展时间都比较长,包括管道燃气设施,在全国都是很早的,还有自来水、供暖等等都比较成熟,应该具备了条件。 北京的问题在于改革起来比较困难,因为这个领域已经搞很多年了,而且已经有了在位的企业了,像北京燃气,它拥有北京城区这么多用户,因为搞了很多年,一直是它提供燃气服务,而且基本上还是比较稳定。但是北京正在不断的扩展,因此可以先拿增量部分进行改革。北京城市扩展的速度有目共睹,卫星城、新城、新小区都很多,所以我认为可以在增量上采取特许经营的办法。就全国来说,已经有了很多比较成熟的燃气企业,包括民营的,也包括国有的,比如新奥燃气,中华煤气等等,这些企业已经有很多城市的竞标经验了,像新奥燃气已经在全国50多个城市进行了这种实践。这些比较成熟的企业,是有资质的,让他们来竞标的话是会有很多好处的。 竞标还有一个好处在于,它能给政府更多的信息。如果不竞标,你很难知道企业的成本是多少,也不知道如何定价才算合适。竞标有好几种,一种就是直接购买特许经营权,这种竞标一般是被否定的,因为出价高者得,企业最终还会把成本全摊到用户身上,对用户没有什么好处。还有一种就是就服务价格竞标,就是你愿意用什么样的价格让用户接受服务,这就是所谓的“出价最低者得”。当然这样的竞标也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市场还会给出一些信号来。通过竞争,让政府能更清楚,成本是多少,成本的信息是什么。如果不通过竞标,就难以获得这些信息。竞标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肯定需要改进,但是还是尽量要利用这种竞标方式。 监管至为重要 《投资北京》:就像一个合同需要具备的几个要素一样,特许经营也有几个重要的方面:定价、监管、纠纷解决机制。仅就监管而言,应当如何操作?在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以及监管的方法上,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盛洪: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跟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或者是主管等等这些概念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处于相对比较超然、超脱的位置,它很中立。它跟企业之间是非常独立的。第二,它跟其他的行政部门也是互相独立的。过去,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可能很超然,政府肯定会有偏向。而且行政部门的权限不很清楚,它可能有时会自我授权,也可能管不到位。 因此,监管机构就需要通过立法来创设,这个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它是超然的,独立的。它的权威性要大于一般的行政部门,因为它是立法创设的,不是行政部门的衍生物。这与过去行政部门设置的专门办公室不同,那种有特殊任务的办公室实际上是一个行政部门的衍生物,它的权威并不够,独立性也不够,也会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因此就需要立法创设的一个更有独立性的机构。 《投资北京》:目前,可以选择的监管方式有哪些? 盛洪:有好几种。第一种是成立一个形式上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还有一种就是它可能会挂在某一个行政机构下面,但是它要独立,因为它是被立法创设的。在英国有这方面的例子。办公室挂在某个部门下面没有关系,但是它的经费直接从国会来,相对来讲很独立,而且它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管涉及到部门间的权限划分,因此北京要搞这种监管,首先监管机制上要做很大的调整。 如果不这样的话,很有可能它就缺乏独立性,可能就不超然,监管的时候可能就会照顾很多行政部门的利益,有很多目标,就会有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就要尽量朝这个方向发展。哪怕这个独立机构是原来的机构转变过去的,但是你在法律上是创设的。过去有一个比较大的毛病就是行政机构产生行政机构,这是错的,因为行政机构不能产生行政机构。如果是再产生行政机构,必须是人大通过决议。否则自己在那儿繁殖,越来越大,官僚部门就会越来越多。这是不行的。因此必须立法创立。 监管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监管机构人员的知识结构。因为监管不同于原来的政府行政管理,需要监管人员有全新的知识结构,理解和掌握有关公用事业的经济学常识,知道哪些地方该管哪些地方不该管,并且能够理解和运用监管手段。 民营企业可以发挥更大作用 《投资北京》:你如何看待民营企业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地位? 盛洪:对于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我持正面的支持态度。第一,单靠政府资金是不够的,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经费是有限的,民营企业的介入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的资源。第二,民营企业一般来讲,更有效率而且成本更低,因为民营企业什么东西都是自己的,所以它算起账来就会想方设法去节约成本。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民营企业它不受地域限制,而国有企业往往受地域限制。比如说,北京燃气跑到天津开拓市场就会很困难,因为它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它背后是政府,不是企业。但是对于新奥燃气这样的民营企业来说,到其它地方去,不会被认为是侵略它。所以跨地域的这样一种竞标和经营还是能形成企业间的竞争。因为像新奥燃气经常会跟其他的民营燃气公司在竞标中碰到,他们互相竞争,竞争还会产生压力。所以我觉得这个也是有好处的。当然也有个别的民营企业素质不太高,也有这样的情况。加上有一些地方政府,管制水平比较低。因为刚刚开始公用事业民营化,所以相应的管制机构没有建立起来,管制经验也不足,这个时候管制没有跟上,加上民营企业素质不高,可能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事实。所以我们现在反对的是一哄而上,那种干脆把公用事业卖给民营企业的想法肯定是错的。公用事业不是一般的产业,它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的产业,所以如果出了一些事故,如质量问题,水质问题,安全问题,还有服务的中断等等,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另外还有普遍服务的问题,不仅能赚钱的地方你要去做,不能赚钱的地方也要去做。这个行业对企业要求是比较高的,要赚钱,但是还要有社会责任心。这样的企业才能够进入到这样的行业。 《投资北京》:城市公用事业的整体经营有哪些利弊? 盛洪:按照我们现在的说法,民营企业整体投资和经营城市改变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边界,原来很多政府做的事情,现在由企业来做。比如说有的企业成片开发城区,将里面的道路、管道、基础设施等等统一来进行投资和建设,这样它就会有比较全面的考虑。整体来建设的好处就在于整体考虑,如果只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话,它不会考虑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而是要尽可能的去多盖房,因此挤占公用事业的土地。 与此同时,就需要研究这样一种形式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怎么去监管这样一个企业,因为这个企业也是垄断的。监管的内容,还有就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机制。因为这种合作期一般比较长,有的甚至50年,像四川成都的邛崃,就是签了50年。但是在具体的运营中,企业和政府之间会出现冲突。合约毕竟不可能预见到50年中还会有什么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纠纷的解决机制。 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投资北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来建立? 盛洪:我觉得好多种方法,第一是一个双边机制。我觉得比较好的一种,是政府和企业合资合作的形式。因为一个公用事业,或者一个城市开发经营,如果是政府和企业合资合作,那么相对讲,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应该有更多的一致性,这样在出现分歧的时候,容易得到解决。第二要有一个常设的机构能够使得政府和企业有经常的沟通。这样就能够及时解决很多问题,而且也增进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少产生一些误解,一些误解导致合作不下去。还有一些就是属于非正式的沟通,就是个人之间的,当然这种非正式的沟通有时可能也会有一些毛病,会产生互相勾结的问题。但是我说是正面的,就是信息能够通畅。 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有所谓三边沟通机制,刚才讲的是双边,因为双边有的时候经常会有些利益冲突,或者意见不合等等可能比较尖锐,导致沟通不畅,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三边机制。第三边可以是消费者,可以是居民,我们可以搞一个企业、政府和居民参加的委员会,这样的一种沟通机制。还有一个第三边可能是专家学者。相对来讲他们比较中立的,比如说双方有冲突了,他可以提出一些中立的意见,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就是一旦发生冲突,可以找出一个方案满足双方的需要,这是可行的。当然到了实在不可开交的时候,还有行政的解决机制,也就是到高一级的行政部门进行裁决。比如区一级政府跟企业发生了冲突,市级的行政部门给一个协调,或者给一个裁决。最后如果连行政裁决都不行,就要用司法手段了,这是下策。因为走到司法这一步,已经没法合作了。公用事业或运营城市又是一个与地域高度相关的产业,与地方政府打了官司,就没法合作了,但是企业一时半会儿走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