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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挺进公用事业
2005-12-10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正在市人大审议过程中。它的出台,将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
  “政策的一小步,企业的一大步”。
  在中国市场化的进程中,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认识。当然,20多年的改革之后,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竞争市场普遍形成,这一规律的影响正在逐渐弱化。但是,有一个领域,这一规律正在发挥着其巨大的作用,那就是城市基础设施,通常,它被归入公用事业的范畴。
  作为国内最大的民营燃气公司,已经获得北京三个区县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新奥集团正在充分体验着这一过程。自1993年开始涉足燃气领域以来,12年间,新奥已经在全国近60个城市获得燃气经营的权利,覆盖人口3500万。但是新奥的真正快速发展,是在2002年以后。1993年到2001年的8年间,新奥燃气仅仅经营着四个中小城市的燃气运营。
  对于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来说,2002年,是一个重要的关节。当年年底,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随后又出台了《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此后,在建设部《意见》的影响下,全国各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
  纵观这一时期各地的相关文件,公用事业市场化仍然主要是以“意见”、“建议”“办法”的形式出现的,多数是政府文件,也就是法律效力比较低的政府规章,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投资者,尤其是国际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中国的法律环境;在公用事业领域更是如此,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方面,他们更相信法律。”北京市发改委法规处处长韩晓芳在解释《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出台的背景时这样说。
  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北京起步比较早。2000年10月,北京市发改委就出台了《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在2003年8月,北京市政府以134号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这两大文件对于北京市基础设施的影响很大。截至2005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已有11个项目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范围涉及到水、暖、气、废物处理、收费公路、轨道交通等10个类型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吸收社会资金110亿。
  进入2005年,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工作已经在全国很多城市展开。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正式通过了人大审议。建设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以部令形式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对各地的约束力有限。为了增强其执行力度,建设部一方面主张由各地方自行立法,即要求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另一方面,建设部已经意识到有必要由国务院制定特许经营条例,将126号令的内容上升为全国性法规。深圳走在了前面。
  北京也正在向着这个方向努力。2005年,《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提交人大审议,目前,即将进行第二次审议。据介绍,如果顺利,2006年上半年,这一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无疑,这将是北京市公用事业的一个更为重要的节点。
  对于新奥这样的投资者来说,地方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其权益的安全性,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将由此而开放。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认为,市场化改革正在向 “边疆” 挺进,市场制度已经从竞争性领域走向垄断领域。公用事业就是真正的“边疆”。
  但是在本刊看来,一直处于真正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实际上是市场的内核,相当于地球的“核心”。对于长期在地球表层生活的人们来说,那是一个神秘的世界,充满了诱惑和风险。想在这一领域淘金的投资者,必须像探索“地核”的人们一样,经受高温和高压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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