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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北京 > 服务平台 > 投资北京杂志 > 2005年 > 2005年第十二期
 
投资者有了定心丸——访北京市发改委法规处处长韩晓芳
2005-12-10
 

  《投资北京》:据报道,《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在人大审议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主要是担心特许经营以后,局面无法控制。假如北京发生了类似于最近哈尔滨断水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 《条例》中对此有什么规定?
  韩晓芳:之所以要立法,就是希望在市场化的同时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放开市场并不意味着政府彻底不管了。城市基础设施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产品服务功能,也是政府职责所在,是必须要管的,问题在于怎么管。
  市场放开以后,政府和这些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或者叫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跟过去那种上下级关系或者叫“老子对儿子”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所以政府的管理思路、理念、手段都要有所改变,要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我们为什么要立法?就是要依法确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严格界定政府和特许经营企业相关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政府今后就是要依法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条例》对相关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投资北京》:《条例》和2003年出台的《北京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有什么区别?
  韩晓芳:2003年的《办法》是一个非常好的一个尝试,是这项改革的探索,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框架性的规定,很好地推动了改革的进程。通过一段运行以后,有一些东西已经开始成熟了,另外在探索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根据这些问题也需要完善一些法律规定。所以这个时候就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另外还有效力问题,《办法》是政府规章,而要依法进行特许经营的运作和管理,需要更高的法律效力。国内外的投资者到哪里去投资,首先要看的是投资环境好不好,相关权益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是他最关心的。也出台这样的法规,实际上给各方的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他可以明确地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

  《投资北京》:《条例》在开放领域上,或者是深度上有没有什么变化?
  韩晓芳:领域和开放的深度是随着改革的进程不断地推进的,实际上原来在《办法》当中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也是界定了一个比较宽的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类是完全公益性的。比如城市道路,它没有任何收益。还有一个是经营性的,完全可以进行经营的。还有一类介于这二者之间叫准经营性的,就是说可以有一定的收入,但这个收入可能不足以弥补成本,没有商业运作应得的利润,利润空间很小。我们在推广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时候,首先把经营性的敞开了。准经营性的要创造条件,实行特许经营。

  《投资北京》:特许经营里面有几个重要的问题,监管、定价,还有纠纷解决机制,这三个机制,《条例》里面是怎么规定的?
  韩晓芳:特许经营之后,政府跟企业的关系,是按市场原则依法来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层监督比过去的更重要。要对消费者负责,政府必须加强力度,所以我们在这个特许经营条例之下,专设一章“监督管理”。监督主要采取共同监督的方式,我们的主管部门涉及到特许企业的,比如说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卫生等等。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议。另外,项目的主管机关,政府的主管部门将来还要建立和保存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档案,通过通过这个档案对整个特许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对它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短于两年。也可能一年就进行评估,要根据项目的情况。过去政府到企业去检查或是评估都很方便,今后不是这样,要依法。既要监督,又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
  特许经营的定价方式跟其他不一样,它是通过政府跟企业签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有关的权利义务,那么价格也是其中的一方面。一般是在特许经营的项目谈判过程或者招标的过程中确定产品的服务和价格以及价格的调整方式。
  对于纠纷,主要是协商解决,当然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如果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政府是有权利采取一些措施的。这也是国际惯例,任何一个国家都要保护公共利益,这是当然的行政公权。

  《投资北京》:对投资人有没有什么偏好或者限制?
  韩晓芳:投资者是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的,根据项目本身来确定特许经营者的一些条件和一些要求,在招标当中有一些详细具体的规定。
  主要的原则还是市场公平竞争。谁服务好由谁来, 这是一个平等的公开的条件,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竞争,这个过程也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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