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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修订背景 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仅起草就历经六年多,期间数易其稿,跨越了七、八、九三届全国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才获通过,可谓“六年磨一剑”。而仅仅四年后的2003年,该法的修订即被提上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如此漫长而修改启动却如此迅速,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美国1933年通过联邦《证券法》,在42年后的1975年才进行修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证券法》实施后的几年中,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次修订的原因是原《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背景下的客观需要。这些不适应具体表现在:一是《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对其外部监管手段不足;四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五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六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新《证券法》新在哪里 与原来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作出了比较大的修改,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投资角度看,新法拓宽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拓宽了资金渠道,为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银行资金、国企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条件。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新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而且新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从而取消原来的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的问题,留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从融资角度看,新法对公开发行行为作出界定,并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留下空间。新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那么在两百人以下定向募集资金当属合法,从而为企业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此外,新法还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样就拓展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了股权转让制度。 从交易制度看,新法改变了原有的单一的现货交易制度。新法中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克服了我国单边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向;同时不再禁止券商融资融券,从而为我国未来发展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交易制度打开了通道。 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实际上,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本次修改后的《证券法》解除了原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在单一现货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面临着期货交易品种的规则设计,期现分离的制度设计,信用交易结算规则的设计等等。在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面临着多重交易市场的建立,多种交易规则的设计,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的制度协调。因此,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从中介机构看,股评误导投资者需赔偿,建立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由于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因此,新法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新法增加了公开发行有价证券需要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规定,而保荐人负有连带责任和持续督导责任。 从违法责任看,新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进行了全面变革。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的制度。新《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根本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制中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这一变革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在世界范围内也比较进步。
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市场影响 新《证券法》是各方沟通协调的产物,涉及规范类条款比较多。简单地讲证券市场是各方利益再分配的一个场所,那么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会给市场参与各方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从交易客体看:以往我国证券交易方式比较单调(如无做空机制等),避险工具和金融期货交易品种的缺乏一直受到多方质疑,要求允许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不断。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在银行资金入市、融资融券、混业经营、期货交易、国企炒股等方面都“留了口子”,为以后的金融品种创新留下了政策空间。实践证明,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目前已有国外的期货交易所推出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对象包括中海油、中国铝业、中国人寿等在内的16家中国公司股票构成的指数期货合约。随着新法的实行,国内开办金融期货交易品种的可能大大增加,这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形式多样化和市场活跃会起到积极作用。 从交易主体看:针对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相比原《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新《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针对以前的“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规定,新《证券法》修改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新《证券法》带有过渡色彩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证券法》的上述变革同样需要有具体的规则加以支持。其中,法律对于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技术障碍,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课以民事赔偿责任则存在着重大法律难题。例如司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实际上依赖于该类行为的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而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根本解决此类问题,特别是辩方举证和集体诉讼这两项重要规则在新《证券法》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此外,新法在上市公司如何退市以及新法如何指导股改方面都交了白卷,重监管轻市场的痼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们只能说新《证券法》是一部带有浓重过度色彩的法,正如某负责人所言“新法能管五到十年”,而这也是值得期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