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惠政策
2007-05-24

(1)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3)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4)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居民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开展高新技术的经营和科研工作。

(5)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