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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区政府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制定了《关于专业村扶持政策》。现将此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专业村扶持政策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意见》(京政农发[2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条件 1、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从事制造业或旅游服务业;发展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小商品生产并形成产业特色;从事种养业形成规模和特色。 2、从事主导产业的农户占本村农户总数的60%以上,劳动力占全村劳动力的80%以上,总收入占全村农村经济总收入的80%以上,农民年人均劳动所得1万元以上(山区、半山区农民年人均劳动所得8000元以上)。 3、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符合环保要求。 二、扶持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村,区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兑现程序 凡达到扶持条件的专业村,由各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3月、9月对其进行初审并上报材料,二、三产业专业村由区乡镇企业局审核,一产专业村由区农委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联合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经主管区长批准后,兑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四、本政策由区农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