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的通知
 

[昌政发〔20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区政府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现将此项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七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为充分发挥昌平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全区旅游业发展步伐,全面提升旅游商品档次和服务水平,使昌平成为京郊旅游休闲首选之区,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水资源费。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昌平旅游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新建旅游企业,区(镇)财政连续5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三、区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自2002年开始,每年安排300万元。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监督,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主要用于:
    1、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扶持山区民俗旅游发展。对经区政府审核认定的民俗旅游村,给予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挖掘民俗文化内涵、促进综合消费、改善旅游环境等建设。
    2、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支持具有昌平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开发,对设计新颖、特色突出、内涵丰富、市场畅销的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区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3、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奖励旅游招商中介服务。对引进旅游项目或资金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给予1--10万元资金奖励。对引进重大项目效益显著的人员予以重奖。
    四、对山区镇(村)聘请专家、教授制定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符合全区旅游总体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后效益显著的,区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五、对区内旅游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并为昌平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区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报请市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进京户口。
    六、本政策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七、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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