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程序及服务指南

一、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股权式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投资回收和经营管理方式及合作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归属等,均在合同中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是,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可以不折算成股权,或者虽折算成股权,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债务分担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可完全不按或不完全按其投资的股权状况来决定。投资回收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也可与合资企业不同,有更大的灵活性。


丰台区商务局审批权限
第一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且不需要国家和北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及代发批准证书。
第二类:法律、法规规定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的外商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合同章程的初审。
相关提示:
1、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商务局审批或审核。
2、对于第二类审批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类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1601315
网址:www.BAIC.gov.cn


第二步:办理项目核准的批复
办理单位: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点:丰台区文体路2号
电话:83656542
网址:fgw.bjft.gov.cn


第三步:办理合同章程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合营意向书
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合同、章程
5、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6、合营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合营的决议或意见
7、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注: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如合营中方为自然人,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8、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11、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明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
13、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财产清单、相关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外合资企业可提供各方签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协议,土地使用权除外)。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如外商以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
14、指定(委托)书
15、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17、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四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办理单位: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电话:12365
网址:www.bjtsb.gov.cn


第五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2、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原件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六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1601315
网址:www.BAIC.gov.cn


第二类申办程序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丰台区商务局审批时限
一、合同章程审批或初审:2个工作日
二、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丰台区商务局不收费


注意事项: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若不能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2、申办人提交的外文材料应附中文译件;
3、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
4、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二、成立外商独资、外商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外商合资企业
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企业所获利润全部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丰台区商务局审批权限
第一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含)以下非限制类且不需要国家和北京市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章程的审批及代发批准证书。
第二类:法律、法规规定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的外商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章程的初审。
相关提示:
1、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审批或审核。
2、对于第二类审批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类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1601315
网址:www.BAIC.gov.cn


第二步:办理项目核准的批复
办理单位: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点:丰台区文体路2号
电话:83656542
网址:fgw.bjft.gov.cn


第三步:办理章程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如外国投资者两个或以上,还需提交各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5、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6、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7、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10、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明
11、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
12、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财产清单、相关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如外商以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
13、指定(委托)书
14、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5、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16、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四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办理单位: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电话:12365
网址:www.bjtsb.gov.cn


第五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2、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原件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六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1601315
网址:www.BAIC.gov.cn



第二类申办程序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丰台区商务局审批时限
一、章程审批或初审:2个工作日
二、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丰台区商务局不收费


注意事项: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若不能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2、申办人提交的外文材料应附中文译件;
3、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
4、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三、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项目核准的批复
办理单位: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点:丰台区文体路2号
电话:83656542
网址:fgw.bjft.gov.cn
第二步:办理合同章程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并购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公司的权力机构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协议(须经境内公司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5、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并购核准批复
8、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近期审计报告
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验资报告
11、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如有对外投资企业,须提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13、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处置情况说明
15、如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情形,须提供外国投资者并购报告;
16、指定(委托)书;
17、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证明(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
19、资产评估报告;
20、如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变更股权价值评估的核准备案文件、产权交易市场关于股权挂牌交易情况文件;
21、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注: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2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23、原董事、监事、经理免职证明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
24、原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及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
25、组织机构代码证
26、认购新增注册资本,如涉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财产清单、相关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外合资企业可提供各方签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协议,土地使用权除外)。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如外商以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
27、被并购境内公司原股东签署的终止原内资企业章程的协议;
28、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29、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三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沿用证明
办理单位: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电话:12365
网址:www.bjtsb.gov.cn


第四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2、组织机构代码沿用证明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五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1601315
网址:www.BAIC.gov.cn


四、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
申办程序
第一步:办理项目核准的批复
办理单位: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点:丰台区文体路2号
电话:83656542
网址:fgw.bjft.gov.cn
第二步:办理合同章程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并购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公司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决议;
3、被并购境内公司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4、资产购买协议(附资产清单);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证明(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
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
7、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8、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并购核准批复
9、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1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近期审计报告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的验资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13、资产评估报告;
14、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处置情况说明
15、如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情形,须提供外国投资者并购报告;
16、指定(委托)书;
17、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被并购境内公司登报公告债权人和通知债权人证明;
19、如资产并购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的核准备案文件、产权交易市场关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情况文件;
20、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注: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21、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22、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23、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24、如涉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财产清单、相关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外合资企业可提供各方签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协议,土地使用权除外)。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如外商以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
25、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
2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7、如合营中方为自然人,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28、合营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合营的决议或意见
29、如为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各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30、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三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沿用证明
办理单位: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
电话:12365
网址:www.bjtsb.gov.cn


第四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2、组织机构代码沿用证明
办理单位:丰台区商务局
办公地点: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丰台区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电话:63394451
网址:www.ftboc.gov.cn


第五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单位:北京市工商局
办公地点:海淀区苏州街36号
电话:1601315
网址:www.BAIC.gov.cn


五、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增资前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财产清单、相关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外合资企业可提供各方签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协议,土地使用权除外);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如外商以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利息转增注册资本,须提供相关证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2、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减资前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调低注册资本三次登报公告证明;调低注册资本通知证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企业是否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情况和是否有免税进口设备的情况说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注: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受理申请)
3、变更企业类型(合资变合作、合作变合资):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新修订的合同章程;变更前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4、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变更前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5、变更经营年限: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变更前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变更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变更前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提供财产清单、相关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外合资企业可提供各方签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协议,土地使用权除外);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如外商以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人民币利润等所得财产出资,须提供相关证明;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7、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变更董事、监事、经理的备案证明;原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及免职证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注:如不涉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改为备案)
8、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变更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投资各方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协议;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批准证书原件。
9、修改合同章程其他条款(除上述规定情形并且不涉及批准证书变更):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如涉及多个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含股权转让导致的企业类型变更和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的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
4、转股前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如涉及企业类型变更,应提供新制订的合同章程);
6、验资报告;
7、近期审计报告;
8、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9、指定(委托)书;
10、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或意见;
12、受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1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14、资产评估报告;
15、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变更股权价值评估的核准备案文件、产权交易市场关于股权挂牌交易情况文件;
16、受让方的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注:外国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还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中方为自然人,还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1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8、原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及免职证明;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19、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
20、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须提供转变企业类型后新制订的合同章程;
21、如转变为内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协议。如涉及免税进口设备且处于海关监管期,须提供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
22、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2、合并协议
3、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合并的意见或决议
5、各公司合同章程
6、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各公司验资报告
8、各公司近期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9、各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有关证明(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
10、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11、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
12、各公司原审批机关关于因公司合并而同意解散的批复
13、各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如有对外投资企业,须提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
14、各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15、各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处置情况说明
16、指定(委托)书;
17、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资产评估报告;
19、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产权交易市场关于挂牌交易情况文件;
20、各公司登报公告债权人和通知债权人证明;
21、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22、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23、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24、拟解散公司股东签署的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25、合并后的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
26、合并后的企业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通知书
27、如涉及行业垄断、或者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情形,须提供有关报告;
28、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29、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八、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审批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分立协议
4、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分立意见或决议
5、公司合同章程
    6、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7、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8、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
9、验资报告
10、近期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11、因公司分立而跨审批机关管辖新设公司的,须提供新设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12、员工安置计划
13、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处置情况说明
14、财产分割方案
15、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如有对外投资企业,须提供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材料)
16、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处置情况说明
17、指定(委托)书;
18、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9、资产评估报告;
20、如涉及国有资产,需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产权交易市场关于挂牌交易情况文件;
21、公司登报公告债权人和通知债权人证明;
22、分立后,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23、分立后,各公司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24、分立后,新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
25、分立后,新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6、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如涉及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
27、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九、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跨审批机关管辖迁入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3、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4、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新住所证明;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
10、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证明,含审批机关设立及变更批复(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
11、迁出地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迁出意见;
12、迁出地审批机关出具收缴批准证书证明;
13、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14、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十、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跨审批机关管辖迁出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3、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4、投资方权力机构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意见或决议;
5、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批准证书原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指定(委托)书;
9、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新住所证明;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
11、迁入地审批机关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的意见函;
12、迁入地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批复;
13、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14、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


十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备案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后营业执照。
2、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中方股东是企业法人,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中方股东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如中方股东是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须提交有关部门关于中方股东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登记证;如中方股东是自然人,须提交公安部门关于中方自然人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变更后的身份证;如外方股东名称变更,须提交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变更证明或身份证明变更材料及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主体资格变更证明或身份证明变更材料及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
3、变更企业地址(区内迁移):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住所证明;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延长入资期限:变更申请书;公司权力机构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如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须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已缴出资的验资报告;近期审计报告;批准证书复印件;指定(委托)书;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股东延期入资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5、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印章:申请书2份;印章式样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书1份。(以上材料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备注:如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复印件须签字盖章;如涉及其他变更事项,须提供相应变更材料。


十二、代发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2、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3、如涉及跨审批机关管辖迁入,须提供迁出地审批机关出具收缴批准证书证明
4、如涉及股权并购导致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原内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关于企业代码的证明
5、商务部门批复复印件
6、如变更《批准证书》,须提供变更前的《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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