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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通州区技术创新资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本规定政策的奖励兑现。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北京市支持的重点技术领域和通州区主导产业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 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及产品。对当年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的企业,当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凡在本区注册并且对通州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研发活动,对预期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研发项目,当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七条 鼓励本区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当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各类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组织为三农服务。对能 促进农业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成绩突出的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当年从技术创新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九条 鼓励为本区的科技进步及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区政府对评选出的企业及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允许以技术成果(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带入企业折价入股。属于高新技术成果(专利)的,折价后可以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重大专利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作价出资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60%。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户口不在本市,本人提出申请调入通州区工作的,可由区科委推荐,经区人事局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可申请办理调京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所有奖项均不重复奖励。在同一年度获得两项以上奖励的,取其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实施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3]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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