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并提交以下材料(可为复印件): a、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营业执照副本; c、企业的合同、章程; d、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e、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f、其他按规定提交的材料。 财政部门向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更改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应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企业在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办理注销财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