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均是涉外税收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