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取消商品房“内销”、“外销”,凡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统一核发使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预售在京开发的房地产时,经批准并领取许可证后,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出售、出租其房地产,但遇有外国自然人购、租自用住房的仍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买卖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预售人单方办理。房屋交用之日起30日内,买卖双方持预售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转让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并在背书签字后,及时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在房地产的预售、销售过程中,需要支付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