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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境外投资者在北京投资一般应依法有偿使用土地。

  1、自2002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经营性项目用地,均在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者签订书面合同,用地者在法律和合同条款允许范围内,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拥有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从40年到70年不等。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竟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竟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市场公布,根据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及时更新挂牌价格,最后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购买者的行为。
  a、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原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b、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c、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d、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e、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a、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b、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c、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2、除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境外投资者亦可通过依法每年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种土地使用权一般只允许自用,不允许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年限。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其标准因地区位置和土地用途的差异,从1-150元人民币/平方米.年不等。上述用地方式,一般只适用于生产型行业利用中方原有生产场地的合营企业用地、种植业用地、养殖业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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