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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外商投资劳动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培训职工、职工休假、工资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 一、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与职工个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对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职工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外商投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并依照特定情况发给医疗补助费。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中国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职工法定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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