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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金融企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2008-07-15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金融企业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这类损失主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 
  这份“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还规定,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其损失金额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另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金融企业,在确定2007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时,其经济效益指标可以利润总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与劳动生产率对应的工资总额,以人均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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