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目录》中所列的禁止类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备案。《管理目录》中所列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核准权限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管理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将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投资处 刘松桥; 联系电话:66415588-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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